加强村民自治,必须纠正“村章乡管”
来源:朱学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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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村民自治,必须纠正“村章乡管”
“村章乡管”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现象,新闻媒体曾多次批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农村广大群众垢病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办理参军、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必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村民保管,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
针对一些村情复杂、矛盾多发的问题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者对于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可以暂时将村公章收缴代管,待换届选举或者整顿工作结束后归还,确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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