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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签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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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庆市大同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因原告韩某某等十一人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不是本人签名,而是由代理律师陈某某代为签名,十一名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当庭裁定驳回。

20161月,陈某某代原告韩某某等十一人向大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谢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余元,大同区法院受理了案件。2016321日,大同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殷律师在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和委托手续时发现,十一名原告在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是一人所签,遂向法庭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审查原告在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原告代理律师陈某当庭承认起诉状以及授权委托书上原告的签字均是其代签,不是原告个人所签。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当庭承认其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的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书写,系其自行书写。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遂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韩某某等十一人的起诉。

律师说法: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需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不能由其他人代签。当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都不是原告本人签字时,无法确定起诉状的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的法定要件,因此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亲自签字或盖章,不能签字时要按手印。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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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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