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明律师

张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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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综合

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来源:张苏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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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张苏

 \"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左一为侦查监督科徐科长、左二为作者、左三为唐某某丈夫、右二为朱检察官、右一为韩某某)

2009719日,在芜湖二街某品牌商店,唐某某(女,35岁,湖北省人)与韩某某(女,41岁)发生矛盾,导致唐某某将韩某某殴打致轻伤。经过镜湖派出所长时间做工作,效果不明显。之后,派出所实行网上追逃,并2次去湖北,终于将唐某某抓获带回芜湖。唐某某于20113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镜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关进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2011325日下午,唐某某的丈夫到我办公室谈有关案情。328日(星期一),本人代理该案后,积极与镜湖派出所取得联系,约见了所领导。在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下午去分局审批了会见手续。第二天上午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唐某某,下午就去镜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找了徐科长。徐科长热情接待了我,并将我介绍给主办该案的朱检察官。由于公安报捕,原则上是批捕的。由于我们态度诚恳,他们答应为我们找受害人谈谈。41日,我将芜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司法局联合发文芜综治办[2007]11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给了徐科长他们。镜湖检察院领导非常重视,组织干警多次找受害人谈话,化解矛盾。在检察院的调解下,我帮助当事人写了《调解申请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唐某某的丈夫一次性给受害人4万元人民币。镜湖检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书》。42日,镜湖派出所也很大度、给力,将唐某某释放,案件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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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苏明
  • 执业律所: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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