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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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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制定开国务院行政法规先河,史无前例地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见六版),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版条例在搬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今年129日,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截至3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强制搬迁法院定夺

新版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强拆。第25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补偿金不低于市场价

房屋征收补偿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公告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人性化的补偿,还体现在“回迁”规定上:“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违法建筑补不补偿,社会争议相当大。新版征求意见稿不搞“一刀切”,明确“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旧城改建要人大审议

危旧房改造,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改为“旧城区改建”。

围绕旧城区改建,原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以及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均被取消。

新版征求意见稿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严禁开发商参与搬迁

新版征求意见稿坚持了原征求意见稿规定,即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在此基础上,新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新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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