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无效本省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返还
来源:杨永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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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认定合同无效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房屋的返还。
其一、被告在购买该房屋后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修缮、翻建和添附,原房屋无法返还。
其二、该房屋已经转让给杨某,杨某与原告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符合购买该村房屋的条件,其购买诉争房屋完全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杨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如返还该房屋,必然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其三、该房产经两次流转,最终流转到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杨某手中,维持这一现状,不违背农村宅基地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不违反诚信交易秩序及公平、公正原则,更不违反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精神。
因此,希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着“保护守法履约行为、制裁违约行为”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律师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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