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谢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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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邓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三套房产归邓某所有,由邓某支付刘某和孩子的加拿大投资移民费用。离婚后刘某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以协议存在欺诈、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邓某辩称原离婚协议是因刘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自愿作出让步,且自己仍愿意支付刘某和儿子的移民费用,并未违约。
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但邓某承诺支付刘某和儿子的移民费用,而根据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规定,需要向加拿大移民局交纳40万加元(折合人民币24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法院判决邓某向刘某支付人民币240万元。
邓某不服法院判决,委托我所上诉。谢文律师在审阅案卷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刘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部分,但法院并未调查涉案财产的价值以确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而且在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又判决邓某支付240万元给刘某,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二审法院支持了谢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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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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