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齐伟律师

叶齐伟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叶齐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人浏览
原告:那某。

  被告:陈某。

  那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一子,取名那小小(化名)。由于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5年,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那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那小小由那某自行抚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人婚后拆迁住房

  所得补偿款6万余元,由那某、陈某、那小小各得1/3。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小小由陈某抚育,那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拆迁补偿款由那某、陈某各取得1/2。

  2005年8月,陈某与那小小作为共同原告,将那某、那某的父母、姐姐均诉至法院,请求将其与那某因拆迁所得的某小区501号房屋(系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屋)归自己所有。2006年6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某作为女方.又独立抚育双方所生之子,房屋由二人居住使用为宜,因此,判决房屋待取得正式的房屋权属证明后归其所有,陈某和那小小同时给付其他人补偿款6万元,其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代用证的过户手续。

  2007年3月,陈某、那小小作为共同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那某腾退501号房屋并赔偿损失。2007年5月8日。法院判令那某将501号房屋腾空交还给陈某和那小小

  期间,那某及其家人发现陈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暖昧。对那小小和那某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2007年3月,那某从幼儿园接走那小小.进行了口腔拭子的亲缘关系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不支持那某是那小小的生物学父亲。那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那某起诉认为,陈某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染生了孩子,还冒充自己的骨肉,并因其抚养孩子,得到了二人共有的住房,使自己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因此.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损失65万元。

  被告陈某认为。孩子是被人强暴所生,自己没有过错,孩子生下以后主要由娘家抚养.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没支付抚养费;房子是依法院判决获得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对被判至陈某名下的501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结论是该房屋在商品房状况下价值为68.12万元,仍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流通状况下,房屋的重置价为21.85万元。由于陈某坚持那小小是与那某所生,双方选择另一鉴定机关重新鉴定,经血液鉴定,确认排除二人亲缘关系的几率达到99.99%.证实那某不是那小小的生物学父亲。

以上内容由叶齐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叶齐伟律师咨询。
叶齐伟律师
叶齐伟律师
帮助过 11357人好评:5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天坛东路72号万福大厦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齐伟
  • 执业律所:北京安衡律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8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天坛东路72号万福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