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花律师

贾丽花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荆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贾丽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5
人浏览

 

案情简述:

陈菊(化名),一名工厂的女工,刚满二十岁那年认识了与本厂有业务往来的周伟,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在一起同居生活。相处几个月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大,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在一次剧烈的争吵后,陈菊搬出两人的家,与周伟断绝了来往。之后,陈菊与现在的老公结婚,婚后不久生儿子小海。儿子五岁时,陈菊下岗,并因儿子的身世等经常与老公争吵。2008年,陈菊以小海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周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周伟与小海的亲生父子关系,并要求周伟支付抚养费。

陈菊作为小海的法定代理人,为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生小海前与被告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周伟承认与陈菊同居过,但否认小伟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认为小伟是陈菊与现在丈夫的婚生子,出生证等证件登记的父亲均为陈菊现在的丈夫。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对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劝其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拒不配合。

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不能强制其进行否则侵犯其人身权利。因周伟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主张确认亲生父子关系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证据不足,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这是2008年的案件,是一起曾经因被告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原告败诉的案例。只因当时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原告举证不能,证据不足。在当时,涉及亲子关系的类似案件,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很多法院因认识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迥然相异。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主张亲子关系的一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这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并予明确化。

因此,自2011年8月13日起,与本案原告类似的当事人可以放心地起诉,再不用担心对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至败诉。只要收集必要的证据,对方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也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抚养义务人仍应支付抚养费。这样,在维护了当事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更切实地保护了作为弱者的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以上内容由贾丽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贾丽花律师咨询。
贾丽花律师
贾丽花律师
帮助过 11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荆门市象山大道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丽花
  • 执业律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21149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荆门
  • 地  址:
    荆门市象山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