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附赠顶层(隔热层),未修建进入顶层的楼梯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王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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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房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买卖复式楼,房屋面积只算复式底层面,将顶层(隔热层)面积赠与购房人。交房时,购房人发生顶层地板预留楼梯口,但未修建楼梯上下。因此发生争议,购房人认为应当修建楼梯,房产开发商认为黄石地区针对此种复式楼(顶层赠送)均未修建楼梯,为业内行规,即使修建楼梯,多数购房人均拆除重新修建,造成浪费较大,没有必要修建楼梯。
律师观点:房产开发商以行规为由未修建进入顶层的楼梯,依据不足,该做法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房产开发商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房屋顶层的功能实际上是整栋楼宇的隔热层,属于公摊面积,整个楼宇分户购买人均承担顶层(隔热层)建造成本,不应作为某户面积进行买卖,在计算面积时顶层也无法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但在本案例中只有所谓复式楼的购买人才能进入顶层(隔热层),既然房产开发商将顶层作为房屋销售给他人,就应当实现房屋的基本功能,如果无楼梯进入顶层,就不能称之为房屋,顶层相对于购房人而言也不具备使用价值,因此房产开发商既然将顶层作为“复式楼”的一部分,就应当修建进入顶层的楼梯。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进入顶层的楼梯由购房人自行修建。
上述案例提供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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