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律师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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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黄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购房人拒绝缴纳尾款,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拒绝交房?

来源:王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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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购房人甲向房产开发商乙购买房屋一套,甲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单价计算的房屋总价付清全款,房屋竣工验收后,房产开发商通知购房人甲:房屋测绘面积在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范围内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要求购房人甲补缴面积误差款,否则拒绝交房,直至补清面积差异款止。购房人甲对面积误差有异议,但又不委托相关测绘部门重新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拒绝缴纳尾款(面积差异款)。后因购房人甲拒绝缴纳尾款、房产开发商乙拒绝交房而发生争议。

律师观点:

1、即使购房人拒绝缴纳尾款,房产开发商也不能拒绝交房,否则房产开发商拒绝交房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购房人拒绝缴纳尾款时,房产开发商往往以行规为依据,认为黄石地区出现购房人拒缴尾款,开发商有权不交房,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响应的履行要求。”,开发商所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价值上应大致相当,即“等价”;(2)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中房产开发商乙不符合第(1)个条件,理由是,购房人甲已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即支付了全部合同约定购房款,其剩下的债务仅仅为面积误差款,只占全部价款的几个百分点;而房产开发商乙的主要债务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这一主要债务与购房人甲所欠面积误差款比较,在价值上严重失衡,不具备对价关系,房产开发商乙拒不履行交房义务就意味着根本违约,因此房产开发商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以购房人甲轻微违约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同时房产开发商乙拒绝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如房产开发商乙交房后,购房人甲仍拒绝缴纳尾款,房产开发商乙可以诉讼途径要求购房人甲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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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浩
  • 执业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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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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