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律师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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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王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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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实行“西部大开发”、“三峡建设”中,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实施“退耕还林、退田还湿”、“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等重大林业工程,制定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

尽管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实施了一些有效措施,但野生动物保护的不尽如人意,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野生动物的概况及保护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有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我国约有脊椎动物6300种,约占世界脊椎动物种类的10%。其中哺乳607种①,我国特有的哺乳动物有73种,占我国哺乳类总数的12.0%;鸟类1294种,占世界鸟类总数的13.26%,其中特有鸟类69种,占我国鸟类总数的5.3%②;爬行类412种,占世界爬行类总数的6.5%,其中特有爬行类种数26种,占我国爬行类总数的6.3%;两栖类295种,占世界两栖类总数的10.2%;鱼类约3400种,占世界鱼类总数的12.1%,其中我国特有鱼类440种,占我国鱼类总数的12.9%。


 
我国现有300多种陆生脊椎动物处于濒危状态,极度濒危的脊椎动物有大熊猫、虎、金丝猴、藏羚羊、亚洲象、长臂猿、麝、普氏原羚、白鹤、丹顶鹤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1988年12月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398种;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很多野生动物虽未纳入上述目录中,实际处于物种濒危或受威胁,有些野生动物经保护,数量上已有回升。

我国为了保护濒危物种,于1980年以来先后建立了华南虎、金丝猴、丹顶鹤、麝等14个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截止1999年统计,野外抢救大熊猫224次,人工繁殖成活大熊猫70只左右。朱鹮从1981年发现时的7只发展到2003年,已有500多只。白鹤在1年内增长500只,数量达到3500只。扬子鳄野生种群已发展到1000条。可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已见成效。

我国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截止2001年底,共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551处,总面积1.29亿公顷,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171处①。客观地说,我国相关部门已尽最大努力保护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未能得到保护的原因

一方面是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保护野生动物,另一方面物种数量的急剧减少。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是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未能和谐处理,即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的次要原因是生存环境 的恶化,生存环境的恶化即有人的破坏,又有自然灾害。

(一)主要原因

1、捕猎

捕猎与野生动物栖息地当地居民、外来狩猎者联系在一起。野生动物栖息地往往处于人类活动的边缘地区,人迹罕至。野生栖息地往往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经济发展落后,有些地区仍采取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捕猎也是生存和生存方式之一。在这些地区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

部分科学家对我国贵州茂兰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研究表明:当地居民捕猎种类有国家重点保护种类、贵州重点保护种类,也有非重点保护种类;捕猎工具有猎枪、铁铗、竹铗、绳套、毒药、网具、炸药;猎捕种类上、民族间有差异,如瑶族对其崇拜或忌讳的种类不猎,猎捕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财产,野生动物常造成种植物及家禽家畜的损害,主要捕猎影响经济的野生动物;捕猎野生动物所得主要用于购置生活必需品、送子女上学,真正想通过猎捕野生动物发财致富的很少。②当然不排除捕猎野生动物裹腹的可能性。笔者发现当地居民的捕猎行为当然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但还不致于产生毁灭性影响,当地居民的捕猎行为主要是排除野生动作活动给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真正对野动物产生毁灭性影响是外来狩猎者勾结少数当地居民使用大规模,歼灭性的工具对珍稀野生动物实行围猎。我国可可西里在设立保护区之前或初期,大量外来狩猪者使用军用武器,往往对某一藏羚羊种群实行围猎,导致某一种群的灭亡,狩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非法狩猎及走私的结果是,藏羚羊数量急剧减少。1984年以来,法国、比利时、英国、意大利、香港和美国已没收数百条藏羚羊披肩。1997年2月,在伦敦就查扣138条价值564800美元的藏羚羊披肩。由于每只被屠杀的藏羚羊仅可提取125-150克绒毛,国际上查获及非法交易的藏羚羊绒和披肩需要藏羚羊的数量是触目惊心的。

2、食用

我国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在某些地区表现特别突出,如几乎所有中国人均喜食青蛙。上海地区餐馆每年食用1000吨蛇。2003年,广东省吃掉了3600吨蛇。我国一年食用上万吨蛇类,还食用许多稀奇古怪的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人群主要是上海人、广东人等,这些食用人群认为食用野生动物有助于保健养身。对有些动物的食用方式残忍之极,如食用猴脑。

食用已导致野生动物群灭绝早有其例,大约公元十七、十八世纪,全球岩鸽数量多达几十亿只,因岩鸽容易捕食,且肉鲜味美,到十八世纪末,岩鸽这一物种因人类滥捕滥食而灭亡。近年来,我国因国内野生动物资源枯竭,大量进口龟鳖,使东南亚地区龟鳖种群面临绝灭危险。

3、药用

中药在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具有特殊疗效,全球对中药的需求逐年增加。目前中药材种类有3000种以上,动物药材42种。过度利用动物药材导致野生动物的灭亡。1964年广西曾收购穿山甲片100余吨,相当于猎杀了1000余吨穿山甲,现在穿山甲濒临灭绝。20世纪60年代,广西的石斛收购量每年可达10000担以上,现在已无石斛收购。中药对熊胆的需求,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熊的锐减,有的仅为取熊胆但将熊杀死。著名的药物麝香虎骨膏,包括两种动物药材,对虎骨的大量需求,一定程序上导致老虎濒临灭绝。在上世纪50年代,华南虎数量颇多,1954年至1958年,湖南省道通县共猎虎1000只①。

4、其它用途

我国还利用野生动物制作装饰品、狩猎纪念品、工艺品、毛皮羽制品或大量饲养宠物。

上述这些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因素,都是人类过分追求野生动物的经济利益,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

(二)次要原因


 
生存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生存环境的破坏又由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灾害是自然环境发生突然变化,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发生剧变,野生动物不能适应生存环境而发生物种性灭绝。这属于自然法则淘汰某种物种,如恐龙的灭绝。这是野生动物无法避免的,人类社会也无能为力,但其发生极为罕见。人类活动引起环境变化却是常态,由人口剧增,大规模工业生产,排放三废,滥伐森林,过度使用草场,导致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湖泊干涸、环境污染,使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化,能够提供足够食物的地区越来越少,野生动物的数量因此减少。

三、野生动物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弊端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操作性不强,过于粗疏。

2004年8月28日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林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3年农业部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上这些组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规范性法律体系。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看,条文粗糙,有些仅仅是宣言、口号性的文字,如何落实则言之不详,操作落实的立法由效力层级低的部、委制定,这些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权限不清,部门间相互扯皮。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并决定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则逐级按行政区域管理。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政出多门,造成职能不清,各部门相互推诿、相互争夺职权,各自为政。

(三)重视对野生动物的单纯保护,忽视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这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方向有两个,其一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保护方法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猎捕;其二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方法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生存环境。围绕禁捕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用了一个章节即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共十六个条文阐明禁捕、狩猎方式、狩猎工具等。猎捕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主要原因,对猎捕行为进行规制,即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又尽可能保护野生动物,对狩猎采取特许制度,某些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进行规制,就能保护野生动物,但这忽视了生存环境的保护。

野生动物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活,生存环境破坏或恶化,必然导致野生动物的锐减或物种灭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并非单纯的自然环境,或多或少地打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意味着限制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影响。

我国已建立了三大制度,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即划定自然保护区,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而言,我国主要采取收缴猎具,禁止猎捕,对猎捕实行许可证管理,忽视保护区经济发展,以上措施只能起到短期效果,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捕猎。就环境监视、监测制度而言,当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全国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该规定应对会同何种部门处理不明确,如何处理也不明确,该规定是一个空泛的条文。既然发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恶化,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使之恢复到适合野生动物生存。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言,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部门,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意见权,无否决建设项目的权力。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力,也有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权力,同时存在环境部门保护环境。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本不该上马的建设项目完全不受影响,仍可建设,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四川省某原始森林遭到大规模砍伐,建设水坝,就是典型的事例。

(四)注重对野生动物的直接保护,忽视对野生动物的间接保护。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直接保护包括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这些保护措施仅为直接保护,没有考虑间接保护。间接保护是对野生动物的社会需求进行控制,以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间接保护的措施应包括禁止食用、药用、其他用途的濒危野生动物,对有重要经济价值且数量较多的野生动物利用采取许可证控制,发展利用替代野生动物的其它资源。显然,我国在野生动物的间接保护上做得不够。例如:虽对捕杀青蛙的猎捕者有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食用青蛙的却没有任何处罚,只要有食用青蛙的社会需求,捕杀青蛙的行为就难以消灭。

四、野生动物保护的对策

(一)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规过于分散,过于粗疏,操作性不强。建议将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中合理的部分,吸收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将有关管理规定的效力层级上升到法律的程度,将宣言式、口号式的法律条文修订为有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使之易于执行。

(二)野生动物保护归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多头管理会使管理责任松驰,难以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标。我国野生动物管理设置是按主管部门及行政区划为标准,考虑的是部门利益,没有考虑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利益。建议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取消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划分,在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管理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直接受国务院专门管理机构领导。原林业、渔业部门中央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机构取消,并入专门管理机构。

(三)即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也重视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制定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在自然保护区内,所有野生动物都应受到保护,应对所有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实施补偿,以减少当地居民因作物受损而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制定法规鼓励当地居民发展不影响生存环境,也不影响野生动物的经济产业,对发展相关产业的群众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给予财政上的补贴。以上措施仍无法解决人类生存与野生动物生存之间矛盾的,可制定保护区移民法规,将保护区内全部或部分群众搬出保护区,并给予移民补偿。

既然建立了监测环境制度,当生存环境对野生动物造危害,除了调查原因外,还应建立恢复生存环境制度,对破坏生存环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责任停止破坏生存环境的行为。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专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一票否决权,一旦其认为建设项目严重影响了生存环境,环保部门不得批准。

(四)重视对野生动物的间接保护

立法禁止食用、药用濒临灭绝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保护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使之规模化,能够提供充足的中药原料、装饰材料、食物。对非法食用、药用、装饰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处罚,同时发展替代性研究,以其他资源取代对野生动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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