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何庆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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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该制度实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而不能是第三者。
3、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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