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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民工劳动合同,转移民工监管账户资金的法律后果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量:0

  问:我单位经理强烈要求财务人员用单位伪造的民工劳动合同,通过建委系统将民工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非民工的公司员工,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你所咨询的案件中,如果是分包单位因此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如果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向下一级转包人进行追偿。

如果支付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诈骗罪,对该单位可采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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