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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声明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杨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量:0

案件情况:王某于2013年入职某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入职后第3天,王某自愿与公司签订《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声明书中记载:“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放弃保险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后,王某每个月在公司领取社保补助。2016年王某以电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庭审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王某本人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每月领取了保险补助,现王某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王某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无效,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王某与公司签订的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但王某在入职时有选择签订或不签订声明书的权利,王某入职时向公司出具了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书,并注明“自愿放弃”,该声明书应认定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王某在已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故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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