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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不能抵消股东应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03 浏览量:0

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不能抵消股东应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

作者:余祖舜律师


【问题提出】

     实践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弃公司对公账户不使用,而使用若干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资金的收付,这些公司或是出于侥幸心理规避税务监管,或是家族企业而管理混乱,或是经营者只求用钱方便而不顾及财务合规,或是对公司注册资本金缺乏基本的法律敬畏之心等等因素。由于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由此引发一系列连锁性的不利后果。

    其中比较典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股东为公司垫付了大量资金,但却没有进行股东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或未按照法定流程将垫付的资金债权转为注册资本金。当公司面临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公司破产、或公司向股东追缴注册资本金时。股东虽然为公司垫付了巨额资金,但仍然应履行其作为股东名下的实缴出资义务,且不得与其为公司垫付资金所形成的债权予以抵消。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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