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来源: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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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陈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孩子由王女士进行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王女士称,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丘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因此,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如果对方有条件的,可以约定一次性给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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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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