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公婆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我有份吗?
来源: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3
人浏览
陈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陈女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其公婆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陈女士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离婚时陈女士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呢?
丘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房屋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明确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则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丘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丘敏律师咨询。
丘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7668人好评:120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东华大厦19楼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