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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法院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的规定

来源:薛成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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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法院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一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再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条就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何时提起的问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同时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规定,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在这一条里,着重解决无过错方基于第四十六条的起诉是否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司法解释采用了损害赔偿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婚姻法出台后,法制观念不强、理解不全面,许多人可能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群体中的成员,但因其本身并不知道法律有对其有利的规定,而没有及时依法请求对其进行保护。所以,有必要增加法院的告知义务。解释规定,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要以书面形式将各项权利义务进行告知,以避免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

由于离婚诉讼个案中错综复杂,解释中不得不细化、以区别对待。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的,由于法院已经做过告知,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很清楚地知道,故可以采取较严格的规定,此时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谈不到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但也不是无期限的,只能在规定时间里提起;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利行使的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婚姻法解释中,对于第四十六条中无过错方应为严格意义上的还是相对意义上的问题,如果是相对意义的无过错,是否可以过失相抵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国外的立法有不同规定,学理上也意见不一致。所以,有待于司法作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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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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