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敬文律师

毛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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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涉嫌生产伪劣产品案辩护词(制假烟九十多万,辩护到只判2年)

来源:毛敬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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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涉嫌生产伪劣产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黄文涉嫌生产伪劣产品一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文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结合阅卷及此前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黄文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第二、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列明被告人黄文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之外,辩护人还要补充几个意见;

一方面,《起诉书》中认定黄文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96.3749万元,这一认定不正确

从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黄文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两天才来到该制假烟厂做工的,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评估价值认定为被告人黄文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黄文严重不公平,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工厂每天的生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反映,黄文是今年58日下午到的花都,8日和9日晚上共上了两个班,每个班生产32斤假烟即一箱50条假烟,两个班生产了两箱100条假烟,就算是截止被抓时最多也只是可以上四个班,即黄文共参与生产出了4200条假烟,公诉机关应当对该数额的假烟货值进行估价,总额才应为被告人黄文的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人民法院应根据该货值对被告人黄文或其他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这样的计算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至于《起诉书》中所述的3800条香烟以及其他的假烟原材料的货值只能针对生产假烟的老板以及管理人员,而不能计算到被告人黄文身上。

单凭所查获的制假产品的库存总额强加于被告人黄文,是对《刑法》精神的曲解,也是对司法工作的懈怠,更是对被告人不负责的表现。

另一方面,本案被告人黄文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从所有的证据来看,黄文到本案制假烟厂做工之前是不知道自己将从事的是制假烟的工作,到制假烟厂后,管理人员就将大门锁住不让其外出,强制在制假烟厂工作;黄文应属于胁从犯,根据《刑法》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应当对黄文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公安机关所查获的货车、制假烟机器设备以及假烟的原材料,所做估价的数额不能认定为:制假货值。生产出的成品假烟的数额才为货值。

第三、被告人黄文的行为是初犯也是偶犯,对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更小

黄文到制假烟厂工作的时间只有2天,而且还是被胁迫的,黄文本案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聊以糊口的工作和报酬,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都没有任何获利或是报酬,而所生产的假烟也没有流出到市场上去;黄文从来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和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文属于从犯、胁从犯,且为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建议对黄文免除刑事处罚或使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决,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律师:毛敬文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011122

联系电话:1360979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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