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判十年,辩护后改判四年十个月~
来源:毛敬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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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4月10日,广东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未委托辩护律师)
上诉期间,陈某某父亲委托毛敬文律师为其子做二审辩护,毛敬文律师接到委托后,会见被告人陈某某,到一审法院认真阅卷,慎重地向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认定数额不准确,程序违法。二审法院经审查,支持了毛敬文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遂撤销了一审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庭审中,毛敬文律师发表了事实不清,大部分数额定性不准,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持久的庭审辩论,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毛敬文律师的辩护意见。
经过广东某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认真讨论,最终采纳了毛敬文律师的意见,对陈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折抵先前羁押的时间十二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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