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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有望由68个减至55个[转]

来源:高得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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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丽平“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有望由68个减至55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据了解,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修正刑法,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再次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据了解,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草案起草部门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此次拟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拟取消的死刑罪名

  序号  罪名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  票据诈骗罪

  6  金融凭证诈骗罪

  7  信用证诈骗罪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  盗窃罪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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