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不一样的定性,服刑年限差2年
见习记者 杨东萍
同样是偷公司的东西,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服刑的年限相差近2年。昨天,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得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徐某和陆某是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的资材部员工,他们负责管理公司的仓库。近日,徐某打算偷一些公司放在仓库里的LED灯管出来卖钱,和陆某一说,陆某高兴地答应两人一起偷。他们顺利地逃过了厂警的眼睛,但是在将LED灯管运到租房,打算从车上往下搬箱子的时候,正好碰上联防队员巡查,他们做贼心虚,一害怕就跑了,于是被联防队员抓住。经查明,他们一共偷了公司价值7万多元的LED灯管和1万多元的背光模组。
“本案的关键点及疑难点在于两被告人侵占的公司货物性质如何认定,到底是“利用工作之便”还是“利用职务之便”。高得生表示,如果是利用工作之便显然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而如果认定是利用职务之便则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按照涉案金额,如果徐某和陆某被认定为盗窃罪,服刑的时间将在44个月到86个月之间,如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话,判刑在44个月以内”。高得生说。
据悉,徐某和陆某所偷的7万多元的LED灯管是资材部的,1万多元的背光模组是营业部的。按照一般情况,7万多元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1万多元属于利用工作之便,是盗窃。
“受害公司资材部和营业部的货物堆放在一个仓库里,中间只划了线,作为该仓库的管理人员,只要进入仓库,对该仓库内的所有物品均能无障碍接触。”高得生说,徐某和陆某仓管员,无论是资材部的还是营业部的货物他们都能接触,所在法院最终认定应以一罪即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徐某系累犯,最终被判3年10个月,陆某被判2年10个月。比可能因盗窃罪被判5年多,少了近2年。”高得生说。
六五普法·就案说法
吴江市司法局宣
2012年7月20日《吴江日报》·城事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