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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路某就诊与太钢x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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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就诊与太钢x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患者路某,女,64岁,于20121210日第一次因无痛肉眼血尿一天而就诊于太钢x医院肾内科,诊断为:急性下尿道感染等,行彩超示:左肾积水(中度),左输尿管扩张,左输尿管膀胱入口处有一异常结构,建议结合临床进一步检查,住院治疗11天出院,出院医嘱未明确告知进一步诊治血尿。后于201383日第二次因头晕再一次就诊太钢总医院,入院诊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等,住院期间患者任数次出现血尿,请泌尿科会诊后诊断:慢性膀胱炎,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住院十天出院。三天后,即2013815日第三次患者又因头晕半余月第三次就诊被告医院,住院期间有肉眼血尿,请泌尿外科会诊为:血尿原因待查。医方给予抗炎、止血治疗。患者于2013916日因血尿就诊于太原市中心医院,经CT 检查示左侧输尿管下段占位伴左肾积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扩张,MR检查考虑左侧输尿管移行细胞癌,伴左肾积水,累及膀胱三角区局部,与左侧附件分界不清。患者于2013109日在全麻下行左侧输尿管肿瘤根治术、左肾切除术,患者于2013111日出院,现患者需定期进行放疗等医学措施,肿瘤细胞是否转院不得而知,随时面临着全身转移的可能性。 

我方认为太钢x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详细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在20121210日因无痛肉眼血尿而就诊与太钢总医院,行彩超示:左肾积水(中度),左输尿管扩张,左输尿管膀胱入口处有一异常结构,建议结合临床进一步检查,而院方未进一步对左输尿管膀胱入口处异常结构检查,未确诊。而201383日再次住太钢总医院,诊断为:慢性膀胱炎,任对血尿的原因任未查明,未建议进一步查明血尿原因。第三次即2013815日患者又因头晕半余月第三次就诊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又有肉眼血尿,请泌尿外科会诊为:血尿原因待查,医方依然未予注意,存在明显过错。 

第二、医方延误患者病情诊断,造成患者肿瘤转移的严重后果。 

第三、由于医方的延误,导致患者本可以保留的肾而无法保留,造成患者肾切除的严重后果。患者在中心医院明确诊断后,中心医院还表示先做一个肾造影,如果肾没有问题的话,可以做输尿管吻合来保留肾(目前的医疗技术针对膀胱癌可以选择保肾),但经肾造影后发现肾的功能已全失,才无奈选择了肾切除的办法。故医方的过失与患者肾切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患者三次就诊于太钢x医院,由于院方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主观臆断,认为尿路感染引起血尿,使患者丧失了早诊早治的时机。膀胱癌临床表现的首要症状是血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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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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