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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与正常结婚登记手续有何天壤之别?

非原创(法眼看婚姻公众号 转载 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0

补办结婚登记与正常结婚登记手续有何天壤之别?

 提到“同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过去人们羞于启齿甚至被称为“非法同居”的同居关系,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人选择了先同居再结婚,甚至还有的人选择了只同居不结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毕竟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很多希望感情得到法律保护,或者希望同对方建立法律上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还是很希望拿到那个红色的小本本。

殊不知,这个“小本本”怎么领,其实大有学问。我们今天故事的当事人,就因为不经意间办错了手续,虽然领到了结婚证,却白白损失了两千多万!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今日案例】

      无锡的高先生和刘女士都是从外地来锡的“打工人”,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两个人白手起家,从打工到创业,经历了旁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好在“夫妻”齐心,其利断金,终于打拼出了自己的一番事业。

2015年,高先生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到2020年,资产已经达到约六千万元的规模。说是夫妻,其实两个人前八年一直因为忙于创业,没有时间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2019年8月儿子小虎出生,为了给孩子上户口,才抽空回了一趟高先生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5月,高先生因为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了,悲痛欲绝的刘女士抱着年幼的儿子料理了丈夫的后事。没曾想,丈夫尸骨未寒,她却和公婆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她的小叔子,为了丈夫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甚至差点大打出手!

       刘女士委托的律师认为,高先生留下的六千余万资产都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高先生去世后,其中一半的资产三千多万元应当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三千万属于高先生的遗产,由于高先生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应当由刘女士、小虎和高先生的父母平均继承!

        然而,公公婆婆委托的律师以及刘女士的小叔子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高先生和刘女士直到2019年8月才领取结婚证。而高先生的主要资产,都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积累的过程。因此,高先生的主要资产都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其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只能和其他三位继承人一样,分得六千万的四分之一!

        一边主张5/8,另一边认为只有1/4,这样算下来,差距竟有两千多万元!两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

【法眼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2019年8月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高先生的资产是否属于他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案中,高先生和刘女士在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时,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就是说,如果高先生和刘女士2019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的话,他们婚姻关系的效力,是可以追溯到2012年开始同居时的。

       那为什么刘女士还是损失了两千多万呢?请大家注意,我们要划重点了!原来问题出在,2019年8月高先生和刘女士回到老家的民政局,办理的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结婚初始登记的条件及程序,而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初始登记与补办登记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所填写的申请书不同,前者填写的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者填写的则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2021年7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已按法律规定补办婚姻登记,婚姻效力应自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起算,但实际上双方只是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自结婚登记时起算。”“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对于主张系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要求其提供《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而高先生和刘女士留存在民政部门的材料,压根儿就不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材料,而是“申请结婚登记”的材料啊!

   【结语】

       对于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的区别,可能99%的人都不知道,甚至绝大多数的律师也搞不清楚。

      张律师见解:

    看完上述这个案例,要想规避没有补办结婚登记这个漏洞,除遗产继承这一个思路之外,首先应该先析产,将刘女士结婚登记之前因同居期限所得的共同财产析产,剩余高先生的财产作为遗产由刘女士再参与继承。这样刘女士得到的也和补办结婚登记所得份额差别不大。

    以上除张律师见解部分系转载法眼看婚姻公众号,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后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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