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张云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如何认定房屋按揭还贷婚前婚后的性质

来源: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6
人浏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个条款是为解决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贷款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本人承办的婚姻案件中,就涉及到大量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情形,通常是男方婚前出资购买期房,首付后开始按月还贷。当男女双方结婚之后,按揭贷款的归还自然持续至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虽则男方此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离婚时,女方往往主张该房产仍系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此前,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识和裁判,但通常的定性有两种,一种是将首付款和一方婚前还贷部分认定为该房婚前的该方的个人财产,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未还贷部分均认定为夫妻共有产。不过这种定性并不多见。另一种是将整个房产均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在判决离婚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就补偿的尺度,通常会考虑房产的增值和还款的比例等因素。持这种认识和定性的裁判较为普遍。也就是说,以往的司法实践的操作跟本条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统一。

 

    该条款有两处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这里的还贷部分加了两个定语,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显然,这两个并列关系的定语指明了认定这项还贷部分可予合理补偿的这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婚后还贷并不必然等同于双方共同还贷,还需证明这项还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即拿双方的钱去还贷。倘若婚后的还贷仍系婚前购房方以其个人财产持续还款的,则离婚时,无需向另一方给予补偿。但如何判定婚后还贷部分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具体个案的审判中,恐怕掌握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所得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十分有限,通常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双方婚后订立有书面约定所载明的个人财产。因而,对于此类婚后按揭还款的情形,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婚后还款的性质乃系以个人财产还款,否则将被认定共同偿还。

 

二是关于合理补偿的考虑因素。根据法条的规定,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合理补偿,应当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等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以往司法实践中虽不占主流但确曾出现过的判定,即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款方的补偿基数仅是婚后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显然已经明确给予排除。因而其积极意义也在于此。

综上,男女双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在不伤害双方感情情况下,尽量把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将来还款等情形约定清楚,以免将来离婚时为此大动干戈,既伤“财”又伤感情。

 

以上内容由张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云律师咨询。
张云律师
张云律师
帮助过 1025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廊坊市迎春路金城里3号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云
  • 执业律所: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10*********8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 地  址:
    廊坊市迎春路金城里3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