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
来源:赵荣烈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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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制度不是单纯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不仅在物质基础上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还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健康权、生存权等权利进行保护。
为了确保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实现该权利,我国通过《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工接受治疗期间的劳动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性权利作出规定,例如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以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那么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赵荣烈律师就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以上就是对特殊医疗期的解答,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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