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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成功出狱)

来源:赵荣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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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凌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凌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凌某在犯罪动机上情有可原。从主观动机上看,凌某是由于对方运料车占用了自己施工的地方,导致自己的施工队无法继续施工而引起的纠纷。从时间上看,当时正是晚上加班时间,是为了赶工程进度,不能耽误工期。而对方却和凌某互不相让,没有互相体谅,因而由小的摩擦进而导致了大的冲突。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凌某在这其事情发生的起因上并没有恶意,凌某和受害人无任何瓜葛,只是双方的工人为了争夺狭小的施工场地而起了纠纷,这与那种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二、在客观上,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从笔录上来看,受害人自己也动了手,手持钢筋打凌某。且受害人自己也把凌某打的不轻,因为当天凌某就住进了医院,背上和手上都受伤十分严重,至今两个半月了仍然有三根手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没有知觉,其中左手中指至今仍未消肿,可见受伤之重,并且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的治疗,可能会落下终生残疾。可见在此案件之中,受害人也不单纯的属于无辜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罪责。我们也希望凌某能够尽快得到正规医疗机构有效的治疗,他的手指至今未得到充足的治疗,而且身体患有严重的胃溃疡,长期被羁押,凌某的身体恐怕承受不了。三、凌某认罪态度良好,并有积极的悔改表现。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凌某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完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从被告人凌某所做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其供述前后一致,没有出现任何翻供的情形。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凌某良好的认罪态度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凌某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的,也是能够体现出其积极悔罪态度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凌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凌某系激情犯罪,是突发性的,其犯意是临时产生的。如前所述,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无怨无仇。由于突然看到自己的亲人被他人殴打才导致其一瞬间做出了不理智行为。凌某这种行为应属于一种激情犯罪,这与那种蓄谋已久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是有所区别的。鉴于被告人凌某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只是一时的不理智才导致了如此的不良后果。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凌某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综合认定其人身危险性。五、本案被告人凌某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区分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就是分析认定被告人是希望并积极追求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发生,还是一时放任了本案后果的发生。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凌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身为成年人,且有很深的生活阅历,理应知道用钢管打人可能会造成受伤的结果发生,但放任了这一后果的发生,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于直接故意是要小些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六、被告人凌某没有前科劣迹。凌某在此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本着治病救人、使被告早日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让其有从新改过的机会,也有利于对凌某的改造,我们恳请法院对凌某能够从轻处罚,让其重新走上社会,外面的工作还有许多都需要他来完成,工地的决算需要他来完成,几十个工人的工资也需要决算完成后他来发。他的家人同样需要他这个主心骨,林家由于凌某被羁押而陷入了困境,没有人来养活他们,他七岁的孙女和刚满一百天的孙子今天也来到了庭上看望他的爷爷,一家人对林强翘首盼归,希望法庭能圆他们家人一个梦,让他们家人早日团聚。七、被告人凌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完全的谅解。在事情发生之后,凌某就告知家属,一定要对受害人在民事上作出满意的赔偿和充分的补救,并诚恳的转达他对受害人的歉意,以弥补自己造成的过错。受害人出院后凌某家属马上就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求作出了满意的、充分的赔偿,向受害人支付75000元人民币,受害人也表示了要谅解凌某,受害人本也请求法院能对凌某从轻、减轻刑事处罚。这在民事赔偿谅解协议书上都有记载。八、被告人凌某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受害人孙少帅住院时间为15天,现早已出院,至今多次到医院复查结果都非常良好,已经完全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状态。除此之外没有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所以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对社会影响极为轻微的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凌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相关的规定,构成了犯罪。但是考虑到凌某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而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满意、充分的民事赔偿,也取得了受害人的口头和书面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凌某从轻处罚。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荣烈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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