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

徐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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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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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典辩护词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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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伟、XX国、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属于从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年龄较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积极交代所犯的犯罪事实,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10年以下有期徒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犯罪动机也不是XX提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XXX并无犯罪起意,犯罪动机也不是由其首先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帮助和促成的作用。根据相关笔录记载,被告人XX只是公司的普通打工人员,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中的报关的相关流程,其他的并未参与,对于其他事项也并不清楚,对于开票的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受票公司在内都是公司老板XX直接给被告人XX要求其寄送的,这与普通正常的工作没有什么两样,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地位,在犯罪情节上较轻,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况且,被告人XXX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仅仅是拿每月3500元的普通工资,并没有参与任何分赃,这对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赃款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请求法院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酌情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XX的处罚。

二、被告人XXX属于初犯、偶犯,且年龄较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可矫正性大。

被告人XXX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表现良好、文明守法,从无不良恶习,此次犯罪行为完全是由于自己年龄较小,学历不高,对正常社会秩序把握不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性不足、法律意识单薄、一时冲动造成的,而且由于被告人XXX社会阅历肤浅致使当时也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可塑性比较大。通过认真学习、积极改造,还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请求法院能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给被告人X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符合刑事立法的本意。此外,从犯罪后果及危害性来讲,本案属于单纯的侵财型犯罪案件,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造成危害,社会影响小、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从小家境贫寒,初中就辍学打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谋生技能,在生存压力之下,由于一时的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被告人XXX现在家里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一个刚刚出生几天)需要抚养,还有将近80岁的父母需要照顾,孩子作为祖国未来的花朵,我们都不希望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因为被告人一时的冲动变得支离破碎,我们也不希望不幸的事情在下一代的孩子身上重新上演,我们深知父母的关心、呵护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我们也深知家的完整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以此作为考量因素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争取在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谈到,对于应当并处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额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被告人刘创旗愿意举全家之力,主动缴纳罚金,请法院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六、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特征,依法妥善处理好本案,有利于社会及企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从犯,而且XXX只是一个20出头的孩子,其对社会的复杂程度认识不够,对社会的辨别能力不足,导致一时失足,其主观恶性小,我们整个社会应该对年轻人多一些包容心和耐心,希望法院也能够以此为出发点,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宽容知错就改的失足青年,对被告人XXX依法从轻或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 徐振才

     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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