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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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借款,丈夫需要偿还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量:0
妻子借款丈夫必须共同偿还吗?这要看具体的案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小王与小李结为夫妻,2005年至2008年之间小李已经为小王偿还多笔高额赌债。2008年,小李被公司裁员,随后返回台湾。2014年小李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而后2015年小王和小李在昆山法院诉讼离婚。2013年5月,小王向小张借款70万元,小张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小王和小李的共同债务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王向小张的借款70万元虽然发生在小王和小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小李自从2008年12月返回台湾之后就一直未回,60万元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当认定未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没有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是认定妻子一方的债务。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说明: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是判决由夫妻双方来承担债务,所以在实践中,要更多的注意证据的搜查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