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涛律师

林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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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使用注册商标亦可构成侵权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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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册商标亦可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9日强生公司在中国成立了驻中国代表处。1985年10月22日西安杨森成立。1995年12月13日上海强生成立。期间,强生公司在中国各地设立了多家子公司。1998年12月14日强生公司在人用医药制剂上获得“JANSSEN”注册商标。2001年9月28日强生公司又在药品、兽用药品上获得“ ”注册商标。强生公司许可西安杨森使用“JANSSEN”注册商标,许可其子公司使用“ ”注册商标及“JOHNSON & JOHNSON”、“强生”企业字号。强生公司连续入选世界500强公司及美国50家年度业绩最佳公司;“JOHNSON & JOHNSON”商标每年入选百家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1985年5月西安卫生材料厂变更为西安强生制药厂。1986年6月15日西安强生制药厂在西药、中药成药上获得“ ”注册商标。1998年11月4日西安强生制药厂更名为西安强生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强生)。西安强生在其产品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强生”、“强生药业”、“西安强生”、“JONESSEN”,其企业英文名称使用了“JONESSEN”。2004年6月18日西安强生申请注册“ ”商标,2007年6月28日在人用药上获得“ ”注册商标。2007年4月26日西安强生申请注册商标。西安强生在其制作的宣传册及药品上使用了“ ”、“ ”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强生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应予保护。西安强生在其药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强生公司相近似的英文字号、突出使用了“强生”、“强生药业”、“Jonessen”,侵犯了强生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权。西安强生使用的“Jonessen”是将JANSSEN、结合使用,此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强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安强生使用的企业字号“强生”由来已久,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强生公司与西安强生均有权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字号。

  2010年11月3日西安中院判决:西安强生注册的“强生”商标侵犯强生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西安强生停止使用含有“Jonessen”的未注册商标,停止使用“JONESSEN”作为英文企业字号,停止在其产品上突出标示“强生”或“强生药业”,赔偿损失20万元。

[林律师点评]在一般情况下,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一般不涉及到侵权的问题。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使用其注册的“强生”商标仍然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告虽然取得了“强生”注册商标,但是它侵犯了原告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所以法院确认被告注册的“强生”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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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九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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