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涛律师

林海涛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使用公知的客户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人浏览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分众公司指派张某与新疆兵团石油公司洽谈培训业务。11月,分众公司给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后张某到乌鲁木齐市智联公司工作。同年11月,智联公司与新疆兵团石油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新疆兵团石油公司给智联公司支付培训费13.2万元。

分众公司认为:智联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挖走张某,张某从我公司不辞而别,并带走了我公司的培训教材、客户资料,与该公司一道从事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培训业务,且使用我公司的名义与多家石油公司联系业务。智联公司和张某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分众公司因在中石油新疆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进行培训获得好评,将兵团石油、中石化等公司列为其年内目标客户,并认定这些企业属于其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实属对法律的误认。新疆石油系统内所属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及该行业存在业务培训市场需求的信息属社会公知信息,并非分众公司的商业秘密。张某在分众公司任职期间,受公司委托与兵团石油公司洽谈培训事宜,但分众公司与兵团石油公司最终并未建立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其后,张某以智联公司名义与兵团石油公司签订业务培训合同,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新疆分众公司对乌鲁木齐市智联公司、张某的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本案中,中石油公司具有培训的需求这在业内属于公开的信息,所以此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所应有的“秘密性”特征,不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

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htlinlawyer@yahoo.com.cn

 

以上内容由林海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海涛律师咨询。
林海涛律师
林海涛律师
帮助过 1578人好评:1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DE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海涛
  • 执业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DE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