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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不清算,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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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不清算,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6月28日,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亮公司)与江苏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恒公司)建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按约履行了7095006.60元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未付。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因拓恒公司未进行年检,被常州武进工商局于2008年12月25日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现拓恒公司的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下落不明。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存亮公司遂起诉要求拓恒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房恒福、蒋志东、王卫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拓恒公司三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存亮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理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由于被告公司的股东怠于清算且主要财产及账册等材料丢失,导致无法清算,被告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理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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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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