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不清算,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终止不清算,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拓恒公司三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存亮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理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由于被告公司的股东怠于清算且主要财产及账册等材料丢失,导致无法清算,被告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理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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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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