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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佛山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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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XX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壮族
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周罗村民委中甘村**号
原告:梁YY,男,1979年5月3日出生,壮族
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周罗村民委中甘村**号
被告:谢ZZ,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西横县百合镇江口村委江口村 电话:159****6734
被告:温WW: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大湾镇东社街34号电话:139****0640
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西樵营销服务部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乐路嘉宝城第15-16铺
负责人:蓝伟雄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谢ZZ、温WW向原告XX支付赔偿总金额187301.3元整(其中包括:医疗费5993.3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残疾赔偿金19732x20x(20%+5%)=9866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50x59=2950元,误工费12006÷365x(69+30x3)=52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元,交通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拖车费9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2、判令被告谢ZZ、温WW向原告梁YY赔偿因护理原告XX产生的护理费50x159=7950元、伙食费50x59=2950元、住宿费150x59=8850元,共计19750元整;
上述1、2项赔偿金额共计207051.03元整;
3、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两原告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6日10点30分,被告谢ZZ驾驶的车牌号为粤YP3870的汽车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樵路大同桥路段与原告梁XX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接触,导致原告梁XX受伤。经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谢ZZ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梁XX无责任。后经查实,被告谢ZZ驾驶的汽车为被告温WW所有。
原告梁XX受伤后,在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住院治疗,住院59天后出院。后经南海交警大队沙头分队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梁XX左股骨劲骨折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双下肢不等长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建议不低于35000元人民币”。
此次交通事故致残,造成原告梁XX损失医疗费5993.3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多级残疾赔偿金19732x20x(20%+5%)=9866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50x59=2950元,误工费12006÷365x(69+30x3)=52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元,财产损失1500元,交通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拖车费9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意见,原告梁XX需要一人24小时护理。原告梁YY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以及全休期间进行陪护,造成原告梁YY护理费和住宿费以及伙食费损失共计19750元。
被告谢ZZ和被告温WW作为事故汽车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温WW就其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两原告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撰稿: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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