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磊律师

孙宏磊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优先权未丧失,承包人就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享有优先权

来源:孙宏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第171号指导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2012年9月17日,某置业公司与A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后通过招标程序A建设公司中标,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按招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A建设公司多次向某置业公司送达工作函,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某置业公司委托管理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管理咨询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某置业有限公司、A建设公司和管理咨询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A建设公司收到法院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A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说明A建设公司系案涉在建工程承包方,先后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2018年1月31日,高院受理A建设公司对某置业公司的起诉。判决确认A建设公司对拍卖款享有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


以上内容由孙宏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宏磊律师咨询。
孙宏磊律师
孙宏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82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郑州科技大厦131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宏磊
  • 执业律所: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8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郑州科技大厦13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