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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之思考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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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之思考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从管辖权异议的定性中,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旨在解决受案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审理的问题,且在管辖权解决好之前,是不能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笔者所代理和经历的大量案例来看,现在提出管辖异议已不是单存的认为受案法院有无管辖权了,而是恶意的拖延诉讼时间(一、二审下来少则半年,长则一年)。举一个例子,在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案件下一步将进入庭审程序,但被告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法院无管辖权,理由不重要。此时法院不得不取消开庭,首先审查管异。如此一来案件的开庭将遥遥无期,更不要提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了。

貌似现在法院对此仅是进行形式审查,即有提出就有裁定。如此以来势必增加被告滥用诉权的机会,极大的浪费了本来就少的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为最大限度的限制被告滥用诉讼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对于明显系拖延诉讼程序的管异申请,可以直接不予受理,最高院能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更好。

二、增加被告提出管异的诉讼成本,比如收取较高的诉讼费或者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等。

三、完善和健全诚信体系,对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管异申请,纳入不良诚信记录。

以上思考是笔者最近代理大量案件后的总结,要逐步完善还是需要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乃至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

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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