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强制措施不应一成不变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人浏览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由轻到重、互相衔接。强制措施并非惩戒型的措施,而是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是根据各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进行毁灭罪证、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适用强制措施,应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即,强制措施只应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且应根据审理的进展和案件的情况变化而予以解除或变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应降低强制措施的强度直至解除。
以上内容由刘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倬律师咨询。
刘倬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4304人好评:33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2号蓝润摩里中心2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