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倬律师

刘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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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娱乐明星隐私权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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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多的暴露在公众面前,特别是娱乐明星,独特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的隐私更是藏不可藏,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人们对明星的私生活有着强烈的窥探欲,却忽略了明星的隐私权。本文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概念、娱乐明星隐私权的特点、我国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出发,探讨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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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娱乐明星隐私权

1.1 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引申为不公开之意。“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愿意公开的事。《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应当这样定义: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公开的人事或物、情感活动等。

隐私是私事,那么隐私权呢?在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娱乐明星是指在影坛、歌坛、舞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公众人物。娱乐明星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建立在对隐私权概念和娱乐明星概念界定的基础之上,但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概念并不是隐私权概念和娱乐明星概念的简单相加。因为娱乐明星隐私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人隐私权的特点。普通人隐私权早已将涉及公共空间的信息部分排除在隐私权客体之外,而娱乐明星涉及公共空间信息的标准不明晰,不容易被排除。学界普遍认为,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主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合理的公共兴趣原则。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和合理的公共兴趣原则将娱乐明星涉及公共空间的隐私予以排除。相较于其他公众人物,娱乐明星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其自身的努力使得自身事业的成功,并不存在公权力的色彩。这就决定了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公开程度和其他公众人物应该有所不同,与其事业无关的信息都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任何追星者和媒体都不能主动获取,即使合法知悉后未经同意也不能擅自公开。

因此,通过以上阐述,可以将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定义界定如下:娱乐明星隐私权,是指在影坛、歌坛、舞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获得奖项或取得成就、并以国内外大量主流媒体为传播手段、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公众获得喜悦的公众人物,对其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和公开、私人活动不受外界非法干扰和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受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限制。

1.2 娱乐明星隐私权的特点

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是不一样的。娱乐明星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尽管我国现在没有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做出规定,但是理论与实践都认同了对以娱乐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娱乐明星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主要是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
  对娱乐明星身体特征、婚恋状况、年龄、个人嗜好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而这些同时,娱乐明星等被称为青少年的偶像,其言行举止为青少年所关注、效仿,理所当然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其真实面目,有权利了解娱乐明星的丑闻。因此,对于明星丑闻的披露,只要是来源合法,一般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

小报记者对明星生活的曝光,一定程度是基于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因此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即对纯属明星私人,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事情,就属于侵犯隐私权。具体到最近的好莱坞“艳照门”有外国黑客利用苹果icloud云端系统的漏洞,非法盗取了一些全球当红女星的裸照,继而在讨论区发布。由于受影响的全是世界知名人士,包括奥斯卡影后詹妮弗-劳伦斯、Kate Upton,就连足球员Hope Amelia Solo都有份,加上詹妮弗承认了照片属实,令这批为数约一百多张的艳照迅速流传,尽管twitter“用尽方法”封阻发布裸照的用户,但亦丝毫无阻艳照流传速度,情况一发不可收拾。但是这些照片的来源并不合法,构成对相关人等的隐私权侵犯。

娱乐明星隐私权除了受限制以外,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也是其突出的特点。一方面,娱乐明星要最大限度保护其隐私权,维护个人信息秘密和生活的安宁;另一方面,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使得明星的工作、生活、言行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内容。这种价值的冲突,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方能得到调整和平衡,这就需要合理的对娱乐明星隐私权进行保护和限制。

1.3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朱莉,英尼斯在她的《隐私·亲密·独处》一书中给隐私权下的定义是:“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明星们也是人,虽然他们相较于普通人来说,曝光率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大,但必须明确的是,他们没有任何的人格缺损,作为民法中的自然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

作为公众人物,娱乐明星对社会公众观念、行为确有一定影响。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影响其实非常有限,追星族主要由未成年人组成就是很好的证明。而且,除娱乐明星以外,其他职业、其他阶层的知名人士也同样会影响社会公众。如果因为某些人对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就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借口无限公开他们的隐私的话,那么包括知名企业家、体育明星、战斗英雄、劳动模范、著名科学家、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在内的一大批人的隐私都应该无限扩大, 这很容易导致对隐私的无限扩大,最终导致隐私权体系无法建立。有些人在考虑具体问题时,没有注意到不同的“公众人物”,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中政府官员和娱乐明星跟公共利益联系的密切程度是不同的,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也应有区别。政府官员掌握着公权力,并承担着妥善运用公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对他们的隐私权确应加以限制。但即使如此,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报道也要适度,不应该报道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比较而言,娱乐明星并没有掌握公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少得多,而且对公众的影响并不是强制性的,因为是否模仿了一个娱乐明星的行为模式完全取决于公众的意愿。何况对于模仿明星错误行为的少数人来说,他们的损失也不应归咎于做出错误引导的明星,因为模仿者自己本应有正常的判断力,因而娱乐明星的隐私权跟普通公民隐私权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我国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2.1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尽管没有直接提出隐私以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在宪法条文中也对隐私权给予了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这一条文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一意思可以从“禁止用任何方法”中解释得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信息,生活规律当然地成为公民的隐私;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2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

2.3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3 我国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要对明星隐私权进行保护,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健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保护为统领,以民法保护为重点,以刑法为辅的立法、司法体系。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并且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刑法作为保护和捍卫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和最有力的王牌,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等不足以维护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刑法的保护就应该是不可避免的。

3.1 对民法的建议

民事立法保护。应对通则部分进行修改,并就人格权单立一章对隐私权、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加以具体规定。通则对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所列的几项具体人格权,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对通则进行两处修改:1)将通则第120条修改为“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2)在人身权一节另加一条“公民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或具有其他法定理由,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披露、公开、泄露、侵犯他人私人秘密及其载体”。通过这种修改,可以使隐私权、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中找到依据,从而就可避免有关纠纷无法可依的现象。修改民法通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立法,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还远远不够,还应该对隐私权的内容、范围、特征以及侵权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司法保护。娱乐明星隐私权民事司法保护应着重建立两个制度,一是建立隐私判例制度。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加强对娱乐明星隐私侵权案件的收审工作,建立判例制度,这是目前对娱乐明星隐私权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我国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不应拘泥于成文法的惟一保护手段,而应根据实践需要给隐私权受害者以救济,作出典型的个案判决,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更新、更多的救济方法。二是建立隐私案件审判制度。司法过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故审判过程中须有一系列法院必须遵守的规则,以期在审判过程中周到、全面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其主要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1)隐私案件不公开审判原则。这项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许多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的修改过程中或人格权单行法中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2)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这项原则指的是,隐私案件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他人或公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若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公开其隐私会有诽谤、攻击他人人身或揭露他人隐私,或其隐私与他人隐私相关联的情况时,不准该当事人公开自己的隐私。3)合法收集隐私证据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收集与处理案件有关的隐私资料或证据,当事人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涉及自己隐私而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以及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隐私资料或证据,否则所收集的隐私资料或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审判的根据。

3.2 对刑法的建议

除了民法保护之外,还应该在刑法当中设立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罪,以惩治那些较严重的隐私侵权行为。设立该罪相当必要和迫切,它必将有效地遏制隐私权侵权行为。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要在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都有所体现,不能重此轻彼。从各国立法来看,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刑法均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罪或类似的罪名。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隐私权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设立侵犯隐私权罪显得相当重要。

3.3 对行政法的建议

提高公民隐私权、娱乐明星隐私权在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公权力对公民隐私领域的干预。通过制定《娱乐明星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薄弱的个人信息保护加上一道屏障。由于个人信息具有天然的可使用性,因此立法仅仅对其加以封闭式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此法规的制定中,我们还应当对如何规范、合理、有偿的使用娱乐明星个人信息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引导社会对娱乐明星的个人信息使用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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