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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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涉嫌的犯罪中,员工行为的认定(二)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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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方面来讲,看公司员工是否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首先,这也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层面、职位和职务相关。比如现在常见的因推销贷款业务的诈骗罪,公司一般会对进入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相应的话术单,要求业务人员按照话术单上记载的话术内容给客户打电话推销贷款,电话打出客户后再交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接洽。从业务员的工作内容是可以看出其负责电话邀约客户而已,具体是如何贷款的?怎么给付利息?需要什么材料?贷款额度多少?等业务人员均不知情,那么其仅是打电话的行为明显不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在比如,处于公司上层的员工,比如直接与客户沟通联系的员工,明知客户贷不了款,而故意隐瞒,收取客户的贷款手续费,这就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刑法通说上有一种理论是“期待可能性”,即期待嫌疑人在某种情况下不作出违法的行为有没有可能性。

继续用上面的诈骗罪举例,作为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安排和指示来完成工作是符合正常逻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员工违背公司的指令拒绝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有没有可能性?笔者认为是没有的,除非员工能够明显判断公司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考虑,也应当对公司犯罪中员工的行为进行一定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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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倬
  • 执业律所: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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