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倬律师

刘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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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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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常见犯罪行态表现为: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亦或强取硬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公众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表现在行为人为追求精神刺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在行为人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物为侵害目标,而是打破日常人们所准守的一种行为准则,会给广大公民造成严重威胁,并且挑战亦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表现在行为人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事实,而希望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客观上表现在行为人用尽各种手段竭力追求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权受到轻伤以上损害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罪的故意伤害罪界限。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表现为往往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侵犯其财产或身体健康权,以及对社会公众财物随意损毁和对公共场所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表现为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人直接故意追求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2、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不特定的人随意追逐侮辱殴打谩骂亦或随意毁坏公共财物和故意起哄闹事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使用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

笔者写此篇文章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有不足之处多多包容。

以上内容由刘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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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倬
  • 执业律所: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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