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表格一 2019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
残疾赔偿金 (城镇) |
残疾赔偿金 (农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级(100%) |
1111480 |
546040 |
50000 |
二级(90%) |
1000332 |
491436 |
45000 |
三级(80%) |
889184 |
436832 |
40000 |
四级(70%) |
778036 |
382228 |
35000 |
五级(60%) |
666888 |
327624 |
30000 |
六级(50%) |
555740 |
273020 |
25000 |
七级(40%) |
444592 |
218416 |
20000 |
八级(30%) |
333444 |
163812 |
15000 |
九级(20%) |
222296 |
109208 |
10000 |
十级(10%) |
111148 |
54604 |
5000 |
死亡赔偿金 |
1111480 |
546040 |
50000 |
注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注2: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医疗费 |
实际发生额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误工费 |
182元/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82元/天标准。 |
护理费 |
全部护理依赖:182元/天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
大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80%=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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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50%=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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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 |
有正式票据的,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30元/天 |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
住宿费 |
150元/人/天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
营养费 |
酌定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
见表格一 |
60周岁<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75周岁:55574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55574元×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55574元换做27302元。 |
残疾 辅助器具费 |
/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丧葬费 |
33216元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6432元*2=33216元。 |
被扶养人 生活费 |
被扶养人城镇居民≤18周岁:34598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4598元换做19707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4598元,农村的不超过19707元。 |
被扶养人城镇居民≤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4598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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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4598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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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75周岁: 34598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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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 抚慰金 |
见表格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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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注:
1.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局 http://tjj.zj.gov.cn
2018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574元
2018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598元
2018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02元
2018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707元
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66432元
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赔偿项目中不再单独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但将相应金额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实际应为上述表格一中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实践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台州各法院操作都不同,不一定严格遵照上述表格一中金额。
4.
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785020元|全国统一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36元,所以2019年丧葬补助金为5536元/月*6月=332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所以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39251元/年×20年=785020元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亡的认定: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