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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吗?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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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多,他们或迫于生活压力或基于个人劳动价值选择,最终都选择在退休后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但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这已经成为企业劳动用工较为突出的问题,且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也值得我们深究探讨。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行使劳动权利。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此外,“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而不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这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据此可知,《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即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范围如何界定?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两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都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需要斟酌该保险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


首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基本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养老需求,这些领取了职工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范围,这是没有争议的。

但对于那些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他们是否依然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范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公众号搜索《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详细了解,我们有结合团队办理的一起成功案例进行分析)我们都知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水平是非常低的,每月领取几十元或一百多元养老金的大有人在,实际上都难以保障这些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将这部分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显然不利于保护这部分低收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十分不公平的,更与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不协调。因此,我们认为,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范围。


然而,现实当中,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能否认定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不同地区的裁判观点不统一,而且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完全相同,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判断,但案件如何定性非常关键,关系着赔偿金额的计算,所以,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遇到类似问题,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让律师帮你维权,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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