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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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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


成功案例


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抵押担保。于是,A先生将借款支付给了B先生,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条上也没有B先生妻子的签字。此后,B先生陆续偿还利息,但从未归还本金。2020年,B先生声称疫情影响,生意难做,借款无法归还了。无奈之下,A先生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全权代理该案。

后该案经过开庭审理,A先生胜诉,判决生效后,B先生并未履行判决内容,还扬言做老赖也没关系。因此,我们代理A先生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对B先生进行了财产查控,果然,没有查询到B先生名下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当时A先生对B先生名下的财产情况并不了解,仅知道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于是我们将该房屋作为财产线索提供给了执行法官。此后,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研究,并与执行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成功让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将B先生妻子名下的房产作为执行财产直接进行处理。

B先生收到法院发出的拍卖通知书后,见情况不妙,遂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和A先生不要拍卖房屋。最终,B先生主动履行了判决,A先生通过法律程序顺利收回债权。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即便债务人配偶不是被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仍然是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一、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依据



1、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债权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可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基于此,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实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共有,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难点

1、法院拒绝执行非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认为属于变相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法院都同意将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特别是在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实施以后,因为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让大多数法院不同意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认为这种做法有“未审先判”之嫌。但实际上,上述观点是将“执行共同共有财产”与“个人债务变夫妻共同债务”两个概念混淆了。


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基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执行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当然需要通过另外的法律程序确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能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但如果是基于债务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而要求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则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关,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执行债务人在该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但要注意,这种情况只能执行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而不能执行债务人配偶的那部分份额,即共有财产经法院执行处理后,配偶那部分份额的财产需要保留,此时无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得到完全实现,申请执行人均不能要求执行债务人配偶份额的财产。

2、法院不会主动查询非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

因配偶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要向法院递交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提出书面的执行处理申请。法院需要审核了解该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就要了解婚姻状况,取得财产的时间等必要的情况,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处理。

3、债务人与其配偶拒绝达成分割协议,或配偶主张财产属于其一人所有,拒绝分割,并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在执行处理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同时,法律也赋予案外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由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明确份额,一旦配偶主张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份额或者只占有很少的份额,执行法院也无法立即处理,这时就需要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份额。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提起析产诉讼,待确认财产份额后,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附最高院案例一则。

孙秀芝、廊坊市思骏典当行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082号

孙秀芝与方同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方同因拖欠思骏公司债务被起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方同给付思骏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此后,河北省高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方同配偶孙秀芝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方同配偶孙秀芝名下48号别墅、32号车位、车辆一台。

执行期间,案外人孙秀芝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将强制划拨的异议人存款和强制执行的异议人车辆予以退还。2016年5月3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孙秀芝的异议申请。孙秀芝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方同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属于方同和孙秀芝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孙秀芝的诉讼请求。

后孙秀芝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秀芝对该判决不服,认为法院错误追加其为执行主体,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执行程序中,执行涉案存款属于执行共同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并未将孙秀芝追加为被执行人,故孙秀芝关于法院错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至于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法院认定的事实,亦非判决主文,且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故不构成本案再审的事由。最终驳回孙秀芝的再审申请。


结语


最后,律师团队总结办案经验,给大家提几个小建议:


1、涉及金钱往来,务必留个心眼

实践中,赢了官司但无法执行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虽然会在执行阶段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遇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财产都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就无法直接查询,这时,就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应多加留意。


2、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及时

债权人如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其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后续增加诉累。


3、债权人析产之诉,破解“执行难”的困局

如遇到债务人及其配偶拒不分割共有财产,执行陷入困局时,应尽快提起债权人析产之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之路,虽远必达。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采取正确且有效的方法,才能让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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