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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常识之“砍头息”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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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常听闻“砍头息”,那么“砍头息”到底是什么?“砍头息”是指高利贷或者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砍头息。

  举个例子:李女士向A机构申请金额10万元的贷款,但放款时A机构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李女士实际到账8万元,但李女士与A机构的贷款合同签署借款金额为10万元。即结局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差额即为“砍头息”。

  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都会直接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此时,就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的借款利率。

  不仅如此,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也通常会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以此突破法律的限制,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规制

  1.《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实务意见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借款人主张砍头息需对存在砍头息问题负有证明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砍头息的存在,法院将不予确认砍头息。

  ▌与“套路贷”的区别

  砍头息算不算套路贷?主要看借款人是否知情“砍头息”的存在,如果合同以各种名头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即借款人对“砍头息”并不知情,应属于“套路贷”;但是如果合同对于这种“砍头息”的约定很明确,双方的意思表达很清晰,则应视为“砍头息”而非“套路贷”。

  ▌如何规避“砍头息”?

  1.看清贷款合同的金额、利率,确认贷款到账金额、每月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2.使用本人或自己确定的第三方账户为放款账户,切勿使用中介提供的第三方账户作为放款账户。

  3.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注意收集证明砍头息存在的证据,例如与出借人的聊天记录、录音、支付砍头息的打款凭证或者出借人收到款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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