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律师

陈旺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合伙人退出并撤资该如何处理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人浏览

    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权撤回资金,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有限合伙撤资,但是如果此撤资违反了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撤资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者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确定的事件发生时撤资,如果协议没有书面指明时间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具体时间,有限合伙人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营业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撤资,该法同时还规定,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撤资日应享有的分配额。


  合伙人退出首先应该签订退伙协议,合伙人退出并撤资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第二,退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是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 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出合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和约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足两人的,合伙企业可随之终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人资格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2、有限合伙人资格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以上内容由陈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旺律师咨询。
陈旺律师
陈旺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421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旺
  • 执业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