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燕律师

郭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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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书纠纷的处理问题

来源:郭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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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合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引起往往是开发商在房屋建设的初期以商品房认购书、订购意向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预售房屋,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签订后,一种情况是房屋价格上涨,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引发纠纷;另一种情况是,认购书所约定的双方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经双方洽谈,未能对就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购房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合同。


  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有争议的问题是:

  第一、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书的性质如何确认,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第二、法院能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房屋买卖双方经洽谈,未能对就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何确认违约责任。

  案例:

  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129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自愿订购A小区大厦第五层,朝向南第4号住房一套,总价款22.8万元,约56平方米;王某签订本协议时,向A公司支付缔约订金壹万元,A公司自收到王某缔约订金时起,至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A公司不得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自接到A公司通知起七日内同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王某交纳的缔约订金转为购房款。若王某逾期七日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不再为王某保留上述房屋,并有权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若王某违约,逾期不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A公司不予退还收取的缔约订金;若A公司违约,将上述房屋在约定的期限内售予他人,则将双倍返还王某的缔约订金。同年1224日,A公司发通知给王某,要求王某在接到通知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银行按揭的请交纳总房款的50%按揭首付款,并同时交清夹层代建费每平方米以上内容由郭新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新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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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新燕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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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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