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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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代写欠条就要代为还款吗?

来源:熊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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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1年7月,车主李某与买主王某经我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价款为47000元。因所带钱款不够,王仅付了40000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应车主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我当时的身份是介绍人,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王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于近日转而向我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我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你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王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欠款7000元)转移给你,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王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你就成了李某新的债务人。因此,你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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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熊波霞
  • 执业律所: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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