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熊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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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遗嘱可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来源:熊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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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5月,我村村民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中写明:4间瓦房由其儿子继承,现有的15000元现金和4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李某去世。今年初,李某之子打算将4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李某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并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请问,农民可以通过遗嘱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答:这是公民遗产的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即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李某对其15000元现金和4间瓦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李某可以处分的个人财产之列,李某无权在立遗嘱时对宅某地进行分割,其遗嘱中涉及的将宅基地转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因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而无效。李某的女儿不能以遗嘱为凭主张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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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熊波霞
  • 执业律所: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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