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女儿离婚其户籍可否迁回原籍?
来源:熊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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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女儿已离婚,且常住我家。请问她的户口是否可以迁回原籍,即父母亲所在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又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因你女儿离婚后常住你家,故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将户口由其原夫家迁回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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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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