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恩律师

徐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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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徐平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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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肯定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三、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加上交友不慎,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徐平恩  律师

                          20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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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平恩
  • 执业律所: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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