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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管辖

来源: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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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3条)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4条)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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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燕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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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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